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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级法律本科《环境法》参考答案
2010-06-21 09:38:43    辅导站 吴根珍 访问次数:

一、简答题
1、简述环境法的特点有哪些?
答: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2、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由下列部分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3、简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答:(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4、简述环境管理的原则?
答:应当遵循一些特殊原则: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原则,协调原则

5、简述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
答:一是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二是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四是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6、简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答: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声环境标准及其制定权限,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7、简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答::(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8、简述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答: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是:水资源规划制度、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用水收费制度。

9、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条件?
答:《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主要以生物多样性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并以其生物多样性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评审,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0、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答:(1)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行政基本制度者行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2)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政责任规定;(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的行政责任规定;4)违反限期治理的行政责任规定;5)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责任规定;(6)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表现形式?
答:国际环境法的表现形式有:条约(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13、简述国际环境条约的种类?
答:环境污染防治条约、维护气候体系条约、生物多样性与自然资源保护条约、保护自然地域条约。

二、论述题
1、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答: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法中有所体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并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2、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答:《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11条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 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3、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确定是,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明确地表明制定这部法律就是采取法律措施,严格防治大气污染,特别是尽快地遏制和治理目前的大气污染。其主要法律制度有:
一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这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对大气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这种性质的规定是随着大气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它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政策要求,是衡量大气环境质量的尺度,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三是征收排污费制度,其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
四是增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明确监督管理的对象、采取的措施、贯彻的原则、监管的方法。使大气污染防治规范化、制度化,能以强制力为后盾得以有效的实施。
五是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因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专列一章规定了相关的措施。
六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的措施,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专门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出了规定。
七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4、论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答:为了防治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除了有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征收超标排污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和通报、污染威胁应急等污染防治管理均采用的制度规定外,还针对水污染防治的特点,规定了其他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有:
  一是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进行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其内容通常包括水质功能规划、水质目标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污水治理规划和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二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向水污染物排放源分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水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控制在水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三是征收排污收费和超标排污收费的“双收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以及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这样的制度,同时,对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该法还规定必须制定规则进行治理,治理规划还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四是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是为保护饮用水的水质而在饮用水源周围划出的采取措施加以特别保护的一定区域。可分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在同一保护区内,又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内,有着不同水质要求和防护措施要求。
五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城市污水是城市地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径流污水的总称。通常由城市管渠汇集排入水体或者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
六是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度。
七是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这是针对中国80年代以来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不断增多,而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新设立的。这些小型企业包括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制造业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5、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对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6、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答: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鼓励驯毓野生动物、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7、论《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要内容?
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2)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3)犯罪的客观方面往往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来说,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设立了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来源:嘉善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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